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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05261号“马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20号
申请人:杭州马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05261号“马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5797号“PD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4602号“马上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56151号“马上创业网 www.mscy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英文释义、网页截图、相关汉语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马上”构成,含义为“立刻”“即刻”等,为日常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马上 商标 杭州马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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