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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29812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29812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申请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6512号“五福 NANTONG WUF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11460号“五福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62531号“伍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宣传、使用、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五福助老”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五福”、引证商标二“五福俱乐部”相比较,均含“五福”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注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五福助老 FU及图 商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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