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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32053号“古芬驰 GUFENC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2:52关于第36932053号“古芬驰 GUFENC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03号
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英国乔伊服饰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36932053号“古芬驰 GUFEN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033号、第178083号、第1046977号、第4374357号、第5102806号“GUCCI”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232466号、第1375914号“古驰”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GUCCI”和“古驰”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企图搭知名商标的便车,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产品手册;2、店铺及部分公关活动情况;3、杂志、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4、广告费用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宣传情况;5、审计报告及销售发票、提单、报关单等;6、商标受保护记录及其他维权情况;7、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1日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袜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古芬驰”及其对应拼音“GUFENCHI”组合构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古芬驰 GUFENCHI 商标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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