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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39319号“艾德克布莱克斯 EDCOBREAKSILENC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13EDCOBREAKSILENC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瑞格盛(苏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39319号“艾德克布莱克斯 EDCOBREAKSIL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495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商品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租金发票、实体店照片;2、被申请人产品采购发票;3、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产品界面及客户评价截图、技术服务发票、产品照片;4、物流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并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具体交了电商平台检索“EDCO户外旗舰店”“EDCO/艾德克潮流斜挎包”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虽然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并销售“胸包;单间包”等商品,但证据3并未显示本案的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亦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部分证据并非形成于复审期间,且与本案并无关联。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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