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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09840号“李先生LIXIANSH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42关于第7109840号“李先生LIXIANSHE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实现梦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玲宏
申请人因第7109840号“李先生L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37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件)、转让合同,商标流程截图;许可使用授权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许可品种明细表,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场所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在其他商标案件中,申请人已被认定为“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信息;许可使用授权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许可品种明细表,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场所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卫峰于2008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可可制品、酵母等商品上,2020年10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转让合同、商标流程截图、许可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品种明细表等证据均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生产场所、产品及包装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真实性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定;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缺乏与之对应的合同相佐证。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李先生LIXIANSHENG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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