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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5475号“集 COLLECTIVE TR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12关于第62965475号“集 COLLECTIVE TR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81号
申请人:东莞集久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5475号“集 COLLECTIVE T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0470号“集洋百货 JI SHO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88764号“24 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10916号“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76275号“HI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24502号“集 集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56699号“集 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085224号“集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78831号“集 C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文秘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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