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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38866号“水肌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914号
申请人: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弦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4638866号“水肌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880219号“水肌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水肌泉”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具有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企业简介、荣誉资料、线上销售平台信息、经销协议、广告合同、官方微博及宣传视频、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0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人商标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其 “水肌泉”商标在玻尿酸水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资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水肌泉 商标 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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