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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44379号“幸运秘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81号
申请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颜而有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43444379号“幸运秘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05962号“密钥”商标、第37499496号“密钥”商标、第38232437号“密钥优选”商标、第37416371号“杏林密钥”商标、第21025275号“蒙 密钥及图”商标、第21025349号“泰 密钥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及旗下“密钥”品牌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密钥”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易臻国际企业简介、相关图片及视频、有关易臻国际的相关报道、2016年至2018年审计报告、产品销售发票和合同、销售统计表、技能培训、参加社会公益、民事判决、在先裁定和决定、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净化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孙建新
2022年11月16日
信息标签:幸运秘钥 商标 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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