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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1416号“华财企业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94号
申请人: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1416号“华财企业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6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8405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支票记录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支票记录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支票记录机商品以外的数字投影仪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数字投影仪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支票记录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华财企业服务 商标 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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