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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28420号“速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记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8420号“速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2895186号“速鸟”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1137号“速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停车场服务”予以驳回,在“货运;物流运输;商品包装;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邮购货物的递送;仓库贮存;仓库出租;运输”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速鸟”与引证商标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物流运输;运输;商品包装;仓库出租;仓库贮存;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在先有第12895186号“速鸟”商标获准注册,但该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与本案申请商标除“停车场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物流运输;运输;商品包装;仓库出租;仓库贮存;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速鸟 商标 深圳市和记通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