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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9573号“P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81号
申请人:天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9573号“P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类第1545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传动齿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轨道和多用途车辆的的机械和/或气动和/或液压和/或电气和/或电磁和/或机电和/或电子控制、操作、监测式刹车和刹车系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PRS 商标 天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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