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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32800号“Juny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99号
申请人:海南古仙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君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34632800号“Jun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最早在中国使用和注册“金岳”、“JINYUE”及图形商标的人。“金岳”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7332393号“金岳JIN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89002号“金岳玉液JIN YUE NECTAR A GRAIN-BASED CHINESE LIQUE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利用引证商标已有的声誉,混淆视听,让消费者混淆,从而为被申请人的产品和服务带来收益,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岳”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品牌“金岳”、“金岳玉液”中的拼音“JINYUE”高度一致的争议商标不可能是巧合。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无疑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必然会导致他人效仿这种恶意注册、“傍名牌”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海南金岳酒厂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海南金岳酒厂企业简介、海南陵水金岳酒厂资料、销售单明细表、检验报告、所获荣誉奖项证明、相关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广告宣传材料、活动图片、相关专利材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其维持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于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上进行在先使用的证据,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区别明显,而且使用的商品差别也显而易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可能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注册行为,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任何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范围。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贴牌生产合同、贴吧讨论信息及网络宣传截图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非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Junyu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所主张字号“金岳”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Junyue 商标 海南古仙女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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