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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0611号“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38关于第64170611号“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99号
申请人:魏治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0611号“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1761号“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卡纳狄尔CANADIER及图 商标 魏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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