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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1169号“DECOV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03号
申请人:鳄鱼尼卡(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1169号“DECOV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做整体识别,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COVID”可译为“冠状病毒”,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DECOVIDA 商标 鳄鱼尼卡(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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