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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27814号“HUXIA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1:59关于第59427814号“HUXIA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41号
申请人:孙敏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7814号“HUXIA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重新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5497号、第54004102号、第54018412号、第5668402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商标权利未取得,且存在恶意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不应作为申请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障碍。引证商标四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时间,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UXIABEAUT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HUDABEAUTY”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HUXIA”,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四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HUXIABEAUTY 商标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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