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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3197号“维特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17号
申请人:维特曼家具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3197号“维特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24618938号“维特思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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