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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2979号“METAER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81号
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2979号“METAE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54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43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55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61218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高压电池与电池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高压电池;蓄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高压电池等八项商品以外的计算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计算机器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可能被理解的相关含义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METAERP 商标 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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