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492293号“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20关于第49492293号“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75号
申请人:厦门两岸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洛泫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49492293号“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1154号“海珍 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三、被申请人为恶意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进行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9件商标公开售卖中,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为第31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 申请人行业内资质等证明材料;
2. 所获荣誉证书;
3. 媒体报道资料、广告播出证明及视频;
4. 参与公益证明材料;
5.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进货协议等;
6. 鲜果采购合同、发票;
7.产品照片、运输视频;
8.维权案例;
9.权大师平台关于被申请人的搜索结果、“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及其他商标售卖信息的录屏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证据再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76期、第180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草莓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先后在3、7、8、9、10、11、16、17、18、20、21、24、25、27、28、29、30、31、32、33、35、43、44类上申请注册有第25类第53490231号“古姿秋 GUZIQIU及图”商标、第29类第49901775号“司百优SIBAIYOU及图”商标等80件商标。
4、我局检索权大师网络平台,该平台显示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 “古姿秋 GUZIQIU及图”商标、“司百优SIBAIYOU及图”等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珍 ”,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新鲜水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树木等其余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恶意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进行囤积,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查明事实3、4,被申请人短期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件商标,且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在公开售卖中。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9159336号“MI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36313号“艺知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844696号“优活之道 彭祖寿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9620451号“财得得CAIDE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98902号“LAYWI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6058号“美航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19356号“MO2XYG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491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9492293号“极海珍 JIHAIZ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