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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59336号“MI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9336号“MI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49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8年06月24日至2021年0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是法国达能集团的子公司,申请人“脉动”商标已被认定为“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复审商标为申请人“脉动”商标的对应英文品牌,与“脉动”商标一起被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对“脉动MIZONE”品牌饮料产品的介绍;2、“脉动MIZONE”京东自营页面产品陈列界面及销售介绍;3、“脉动MIZONE”饮料相关宣传、销售证据;4、申请人与供应商就“MIZONE”饮料瓶型及瓶盖设计签订的合同;5、申请人与供应商就“MIZONE”饮料产品包装签订的合同;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MIZONE”品牌期刊检索报告;7、媒体报道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复审证据顺延):8、申请人与供应商就“MIZONE”饮料瓶型及瓶盖设计签订的合同、申请人与供应商就“MIZONE”饮料产品包装签订的合同、发票、结算单及相关公证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瓶、水瓶、长颈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其“MIZONE”商标在饮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其提供的证据4、5及证据8为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平面广告设计或产品包装升级设计合同,非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考虑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瓶、水瓶等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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