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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89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59关于第623289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76号
申请人:杜均汉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8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成品衣”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6929号“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2917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含义和整体外观、构图细节上存在显著的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成品衣”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运动鞋;靴;凉鞋;足球鞋;帽子;围巾;皮带(服饰用);跑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运动鞋;靴;凉鞋;足球鞋;帽子;围巾;皮带(服饰用);跑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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