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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855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25关于第5548559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29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高增华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55485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249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中的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图形美术作品通过申请人设计的服装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知晓。争议商标与前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明显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与申请人或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Virgil Abloh简介;
2、国内媒体介绍Virgil Abloh的文章;
3、关于Virgil Abloh的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复印件;
4、在百度上搜索Virgil Abloh的结果;
5、经区块链存证的在百度上搜索Virgil Abloh且日期在2019年4月22之前的结果录屏;
6、“OFF-WHITE”相关介绍和照片、型录、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调查报告等证据;
7、(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41、9744、9745、9746、9747、9826、9827、9828、9749号公证书;
8、国内贸易商及代理商订购“OFF-WHITE”服饰之单据;
9、相关裁定、行政判决;
10、《OFF标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书;
11、版权转让协议;
1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1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8259091号、第38271147号、第38257178号、第38270886号商标档案;
14、其他邀请函、媒体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生物识别扫描仪、秤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41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99件商标集中在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申请注册。被申请人还在第11、36、43、44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雄安印象”商标,前述4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商标信息显示申请人在2019年5月17日已将本案引证商标中的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中的版权转让协议可以谨慎推定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著作权。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美术作品视觉效果、设计、构思几近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前述图形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名下共申请注册141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99件商标集中在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在短期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另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1、36、43、44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雄安印象”商标,前述4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valslr pexal 商标 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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