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575232号“米其食 MIQI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27关于第42575232号“米其食 MIQI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48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齐雪飞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42575232号“米其食 MIQ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多次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出版的美食及旅游指南(米其林指南》被誉为美食圣经,在餐饮、旅游、流行文化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41938432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6167649号“MICHE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公开销售,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具有倒卖、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05年下半年认定的98件驰名商标的名单、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2、米其林公司简介、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米其林”、“MICHELIN”的媒体报道材料、相关报道、历年世界500强公司名单摘录;
3、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网络宣传及报道材料、传播计划和广告宣传材料、广告费支出情况;
4、被申请人名下三家企业信用报告、被申请人销售商标的网页截图、被申请人三家关联公司出售商标的网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现正处于注册程序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汁”等商品上。其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引证商标二至五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车轮轮缘”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米其食”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米其林”仅个别文字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甲壳动物(非活);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肉;肉汁;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在“食用燕窝;甲壳动物(非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米其林”商标在轮胎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鱼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米其食 MIQISHI及图 商标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26895号“百特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11899号“37.2°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91480号“SR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79925号“GAS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09696号“自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81118号“N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82997号“竹叶青精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7299303号“老马窝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2575232号“米其食 MIQI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