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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09032号“黄金红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4: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54号
申请人:湖南隆平茶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大里特早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37309032号“黄金红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黄金红”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第15838510号“黄金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媒体报道;销售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多年,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检验相关资料;产品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红茶”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红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黄金红茶”,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黄金红”,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黄金红茶 商标 湖南隆平茶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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