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595436号“中竞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64号
申请人:杭州元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5436号“中竞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中竞赛”,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中竞赛”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中竞赛 商标 杭州元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01755号“口舒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2946977号“ASK 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5369号“萌拉贝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22614号“GZ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50792号“AM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47205号“吉邦烟斗JIBANGYAND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58149号“隆尊日化LONG ZUN RI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88126号“有颗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95436号“中竞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