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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639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09关于第567639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8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63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14399、16658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主体因经营异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信息等;引证商标一、二主体企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民事主体依然存在,引证商标一、二的有效存续并未受到影响,故引证商标一、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花海云山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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