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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19397号“一品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23号
申请人:邹德运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19397号“一品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8322701号“一品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1482474号“一品梅”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多年来申请人对“一品梅”标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品梅”已具有一定市场份额。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经销协议、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完全相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