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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61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22关于第636061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09号
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6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68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国红 商标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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