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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6178号“OSMO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40号
申请人:依昔乐(深圳)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06178号“OSM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5082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蔡婷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OSMOSE 商标 依昔乐(深圳)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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