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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5035号“SES DIGITAL TW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14关于第62145035号“SES DIGITAL TW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79号
申请人:固体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5035号“SES DIGITAL T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3811号“SE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运载工具底盘”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第182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SES DIGITAL TWIN 商标 固体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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