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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6926号“FLOWS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04号
申请人:芙得机械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926号“FLOWS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设计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且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增强了其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编写计算机代码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FLOWSORT 商标 芙得机械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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