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104144号“心悦2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3297号重审第0000001250号
申请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297号《关于第54104144号“心悦2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7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评字[2022]第000016329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第11200727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卫生巾;婴儿尿裤;月经内裤;卫生棉条;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消毒剂”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与第3926009号、第45641344号(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第14359442号、第18365289号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在“消毒纸巾”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在“消毒纸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在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裤;月经内裤;卫生棉条;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裤;月经内裤;卫生棉条;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心悦24 商标 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02444号“ROCH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04586号“狂恋苦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21320号“木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08088号“哼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019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26309号“吉乐仕 GEELOS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502961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493897号“CAMEL AC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612573号“D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