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521320号“木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02号
申请人:英商木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1320号“木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6类服务上拥有多件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JUPITER”、“木星”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前述商标的延续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14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第60161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金相关介绍;媒体宣传报告;在先案件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木星 商标 英商木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0063262号“MOLYN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21843号“邦普BRUN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22331号“DUU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10948号“波波皇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144172号“合一幸福学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122739号“DESCEN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02444号“ROCH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04586号“狂恋苦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521320号“木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