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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22140号“不分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52号
申请人: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2140号“不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29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茶饮料;甜食;糖;糕点;面粉;米;面条;食用淀粉;醋”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茶”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糕点;月饼;饼干;谷类制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糕点;月饼;饼干;谷类制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不分家 商标 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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