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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51770号“NEX SO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38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1770号“NEX S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1419号“NEX 7”商标、第1371229号“NEXCELL”商标、第52438000号“NEXTOOL”商标、第29302135号“NEX7”商标、第1782709号“NEX1”商标、第11952082号“NEXTOOL”商标、第18329430号“NEXLASER”商标、第12225760号“NEXCOM”商标、第55333672号“NEX ACOUSTICS”商标、第9788878号“NEXWATCH”商标、第58499769号“Q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九、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其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无线电设备、量具”商品上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测量装置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路由器、无线网络设备等商品上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恒温器;水(防洪)传感器;检测传感器(用于检测烟雾、危险气体、水管冻结和漏水情况);摄像头;传感器;电源线;电缆;安保和入口监控设备;环境传感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九、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智能手机;自拍镜头;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芯片;微芯片;印刷电路板;多处理器芯片;印刷电路;数字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NEX SOC”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制解调器;智能手机;自拍镜头;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芯片;微芯片;印刷电路板;多处理器芯片;印刷电路;数字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黑匣子(数据记录仪);集成电路卡;微芯片卡;芯片卡读卡器;芯片卡;中央处理器(CPU);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编码的身份识别卡;扬声器;耳机;生物芯片;基因芯片(DNA芯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USB线;生物芯片传感器;电源插座;传感器;电池;电池充电器”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NEX SOC 商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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