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49204号“SW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74号
申请人:新罗区优尤百货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9204号“SW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7206号商标、第32969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20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855568号“盛世湘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79984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976251号“一亩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41185号“一代宗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50401号“五谷健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55184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3480480号“BABD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4479083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49204号“SW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