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55184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36关于第4255184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693号
申请人:象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常熟迈启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对第4255184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将名下获准注册的多件商标在互联网商标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售,与上述人员具有关联性的其他公司亦在互联网平台上出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恶意性。二、申请人第3226204号“酷冷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03年已经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后,申请人又在第9类商品上补充申请注册第11314123号、第14068736号“酷冷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经多年经营,申请人“酷冷至尊”商标已经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线上及线下销售网点信息、荣誉证书、宣传材料统计数据、媒体报道、视频网站信息、服务合同、宣传推广资料、京东及天猫等网站信息、纳税申报表、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摄影无人机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有1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8类、第10类、第22类、第23类、第40类、第45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本案相同标识的商标,大部分被我局不予注册。
4、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可以证明姚懿为被申请人自然人股东,担任被申请人公司监事职务。
5、第4254250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不予注册决定中我局查明本案被申请人股东姚懿担任被申请人公司监事职务,曾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的“酷冷至尊KULENGZHIZUN”等商标,均在异议审理中被认定为姚懿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当事人证据及相关决定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特定商标予以保护,一般应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相关网站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尚不能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酷冷至尊”商标所标示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在先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酷冷至尊”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车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本案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酷冷至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酷冷至尊”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8类、第10类、第22类、第23类、第40类、第45类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大部分被我局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在案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亦未提交使用或意欲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材料。考虑上述情形并结合查明事实4、5,我局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难谓正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酷冷至尊KULENGZHIZUN 商标 象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53712号“毛氏手工冰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64259号“愽罗拉法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70872号“想而敢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855568号“盛世湘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79984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976251号“一亩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41185号“一代宗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50401号“五谷健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551846号“酷冷至尊KULENGZH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