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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53712号“毛氏手工冰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292号
申请人:毛雪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3712号“毛氏手工冰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743号“毛氏”商标、第22560965号“毛明圣 .毛氏烧烤”商标、第14005281号“飞宏毛氏老鸭汤 毛氏”商标、第10087493号“毛氏珠宝”商标、第36168257号“毛氏柔性正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毛氏手工冰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毛氏”、“毛明圣 .毛氏烧烤”、“飞宏毛氏老鸭汤 毛氏”、“毛氏珠宝”、“毛氏柔性正骨”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员招收;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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