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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08342号“GoHiSili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14关于第28508342号“GoHiSilic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55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观洲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28508342号“GoHiSili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为运营商客户、企业客户和消费者提供有竞争力的ICT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申请人“海思Hi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集成电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第4241118号“Hi HISILI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为“海思Hi及图”商标的对应英文商标,二者长期共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为集成电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及发展历程;2、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全球品牌价值500强、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名资料;3、企业信用报告;4、在先裁定书;5、官网信息;6、展会资料;7、媒体报道;8、“海思”芯片行业排名资料、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特定商标予以保护,一般应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排名资料、官网信息、展会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所标示的集成电路商品在先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综上,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GoHiSilicon 商标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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