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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2670号“Met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52号
申请人: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2670号“Met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1488号“ME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722号“MetZ”商标、国际注册第858151号“METZ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etZ”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USB线;逆变器(电);光伏逆变器;电导体;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源适配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设备测试器;所有产品均用于数据传输及电信的电气网络及光导纤维网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伏发电板;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蓄电池隔板;锂离子电池;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太阳能电池组件;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MetZ及图 商标 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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