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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7550号“神灯胡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20号
申请人:新疆头羊智业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域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7550号“神灯胡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7735号“神灯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1670号“神灯搜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类似包含“胡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4、“胡饼”不是特指某种食物,而是泛指各种谷类面粉制品的名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灯胡饼”与引证商标一“神灯鲜果”、引证商标二“神灯搜索”相比较,均含“神灯”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神灯胡饼”组成,其中“胡饼”是“馕、炉饼”的别称,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除“薄烤饼、馕、煎饼”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神灯胡饼 商标 新疆头羊智业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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