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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1700号“FYS A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67号
申请人:广州福韵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1700号“FYS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5325号“F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FYS AUDIO 商标 广州福韵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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