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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6458号“凤凰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14号
申请人:广州八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6458号“凤凰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8529号“凤凰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89873号“LEGEND OF 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75086号“凤凰传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冲突的智能手机、光盘(音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4926号“凤凰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94927号“凤凰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光盘(音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智能手机、光盘(音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唱片、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凤凰传奇 商标 广州八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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