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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8329号“芝华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73号
申请人:蔡永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8329号“芝华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3483号商标、第11893484号商标、第615921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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