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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85873号“宝车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608号
申请人:北京百车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思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0785873号“宝车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78723号“百车宝Baichebao及图”商标、第17703122号“百车宝汽车大师”商标、第37263661号“百车宝汽修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230多件商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所需,明显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7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宝车宝 商标 北京百车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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