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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0231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05关于第4640231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95号
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华米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6402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4491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17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2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92211号“猫人Mao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0091号“Mee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117919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猫人Maoren”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为国内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第3341240号“Maoren猫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92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复制与模仿,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人对猫头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营业地址十分临近,理应知晓申请人及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却仍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注册了近似商标,属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5、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
2、《猫人猫头logo》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品牌简介、百度百科及搜索引擎搜索资料;
4-9、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参展图片、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10-12、申请人的销售情况;
13-14、申请人品牌行业排名、所获荣誉;
15-17、申请人线上线下店铺情况;
18、申请人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1月1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蛋等商品、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地29类牛肉;猪肉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地29类汤;酸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牛肉;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而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尚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猫人Maoren及图 商标 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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