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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80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50关于第629280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82号
申请人:莆田市三超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8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704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宁波金点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9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主体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10005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赣派堂酒道馆 商标 莆田市三超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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