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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63943号“MESH HARN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08关于第60363943号“MESH HARN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56号
申请人:绿安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63943号“MESH HAR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5418号、第593277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中关于“HARNESS”单词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MESH HARNESS及图 商标 绿安全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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