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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08535号“AFU MASTER 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03关于第61208535号“AFU MASTER 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36号
申请人: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8535号“AFU MASTER 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0304号、第22590685号、第152803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阶段,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梦想城堡(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申请人企业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AFU MASTER am及图 商标 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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