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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3463号“鱼皮西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04号
申请人:陈映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3463号“鱼皮西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鱼皮西施”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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