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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97527号“B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98号
申请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97527号“B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6386号号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BAVA 商标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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